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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起之法律問題-行政責任篇-2

【三、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當事人之違規行為,由審核小組製單舉發,惟A3類(僅有財物損失之交通事故)案件,雙方當事人違規事實明確者,得由處理單位製單舉發,並註記於事故調查報告表送審核小組檢核;對於肇事責任未明尚待查證者,由審核小組於肇因研判後,製單舉發。(台中市南屯區西苑駕訓班石正賢教練)
  肇事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但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台中市南屯區西苑駕訓班石正賢教練)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致人受傷者,應依下列規定,註明被害人受傷情形:

•合乎刑法第十條第四項重傷之標準者。
•昏迷不省,並延續二十四小時以上者。
•需經三十日以上之住院醫療者。
•前項情形所列以外之傷害。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二十九條之一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等條文,有關重傷之認定,則依刑法第十條第四項「重傷」之定義辦理。肇事駕駛人的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條規定應分別處理。例如肇事致人於死並逃逸,則刑事責任部分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查署偵辦,行政責任則逕由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處罰條例規定吊銷其駕駛執照,不必等刑事責任法院判決確定再行吊銷其駕駛執照。肇事人不服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裁罰之條件,得提出申訴,倘仍不服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不服交通法庭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台中市南屯區西苑駕訓班石正賢教練)


文章轉自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

台中市西苑駕訓班班址:
台中市南屯區嶺東路120號(嶺東科大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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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起之法律責任-行政責任篇
 
【一、定義】
交通事故引發的「行政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 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令之不當行為,依規定應接受罰鍰、 記點、講習、吊照等行政罰的責任。
【二、種類】
 
 (一)吊銷駕駛執照:
例如因酒醉或患病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者;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因而致人死亡者;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不立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而逃逸等,依處罰條例規定應吊銷其駕駛執照。(台中市南屯區西苑駕訓班石正賢教練)
(二)吊扣駕駛執照:
例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依處罰條例規定應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台中市南屯區西苑駕訓班石正賢教練)
(三)吊扣汽車牌照:
例如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時,如汽車所有人同車,不命駕駛人停車處理者,吊扣車輛牌照六個月至一年。(台中市南屯區西苑駕訓班石正賢教練)
(四)罰鍰:汽車駕駛人肇事如有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應依法科處罰鍰 
(五)記點:
汽車駕駛人肇事,如有違反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例如超速行駛肇事,除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外,並記交通違規一點。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規應記點時,吊銷其駕駛執照。(台中市南屯區西苑駕訓班石正賢教練)
(六)講習:
汽車駕駛人駕車違規肇事,致受吊扣駕照處分或記點者,應施以定期講習。


文章轉自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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