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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2

第四條、
  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應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台中市南屯區西苑駕訓班石正賢教練)。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人員之指揮。(台中市南屯區西苑駕訓班石正賢教練)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台中市南屯區西苑駕訓班石正賢教練)

第五條、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布命令:(台中市南屯區西苑駕訓班石正賢教練)
(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二)劃定行人徒步區。

第六條、
  道路因車輛或行人臨時通行量顯著增加,或遇突發事故,足使交通限於停滯或混亂時,警察機關或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得調撥車道或禁止、限制車輛或行人通行。(台中市南屯區西苑駕訓班石正賢教練)



文章轉載自 全國法規資料庫

台中市西苑駕訓班班址:
台中市南屯區嶺東路120號(嶺東科大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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